儋州市第一中学考场规则
发布时间:20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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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试实施程序
  一、每科目开考前20分钟(第一科为考前30分钟),监考员领取试卷、答题卡等,核对试卷上标明科目是否与本场考试科目相同,核对无误后直入考场。
  二、开考前15分钟(第一科为考前20分钟),监考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指导考生对号入座。
  在第一科考试前20分钟,监考员应打开广播,认真指导考生收听广播《考生须知》及考试注意事项。
  三、开考前15分钟,监考员分发答题卡,并指导考生填涂答题卡的姓名、准考证号及科目。监考员在黑板上写上当堂考试科目、考试时间。
  四、开考前10分钟,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并认真核对,若发现试卷与本场考试科目不符或试卷数量不符、错装、漏印、重印、错印等情况,立即请示主考,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实施。
  五、开考前5分钟分发试卷。
  六、试卷分发完毕后,监考员应指导考生清点试卷,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及座位号等。
  七、开考信号发出后,监考员宣布开始答卷。
  八、考试开始后,监考员再次逐个认真核对考生在试卷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是否正确,若有问题,立即提醒考生及时改正。
  九、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监考员对缺考考生试卷和空白试卷应分别在总分处和答题卡的姓名处填写“缺考”或“空白”,缺考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座位号也由监考员填涂。
  十、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
  十一、监考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
  十二、监考员应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并将考生违规情况和考试情况如实填入考场记录单中。
  十三、每科目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员应当众宣布离考试结束所剩时间。
  十四、每科目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员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
  监考员检查核对考生所填写的准考证号是否准确,试卷页数是否完整,并按座位号(包括缺考考生)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整理好考生答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后,考生起立,依次退出考场。
  十五、监考员将整理好的考生答卷、答题卡交主考验收合格后,装订、密封。
  十六、每科目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清理考场。
  十七、外语科听力考试部分有关程序按照中考、高考要求执行。

                           考生须知
  一、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按教导处所编排的考号,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蓝(黑)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透明胶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栏目。
  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英语科在开考前15分钟考生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在试卷、答题纸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需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十、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儋州市第一中学考试违规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1、对考试过程中违纪考生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纪律处分:当天通报批评,并报请德育室按学校有关规定作纪律处分;
    扣分处理:考生若有违纪行为,违纪一次的,扣除该学科满分的30%;违纪二次以上的,取消该学科的考试成绩;找人代考的,取消该学科的考试成绩。对评卷过程中发现的雷同情形,非整卷雷同的,扣除该学科满分的30%;整卷雷同的,取消该学科的考试成绩。
本条例以考场记录、巡视记录和评卷记录为依据。
    2、对监考过程中失职的监考员视情节进行谈话、问责或通报批评。本条例以巡视记录、评卷记录和学生举报(教导处负责核实)为依据。
    3、对评卷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评卷或统分出错率高等不负责任的评卷组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本条例以教导处的记录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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